LPR名副其实吗?如果有所偏离又该如何调整?

蒋立冬 派生万物AI 图

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oan Prime Rate,简称LPR)是我国信贷业务的重要利率基准。它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,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,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,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发布的利率。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,每月20日(遇节假日顺延)更新一次。各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,在LPR基础上加减点确定。例如,目前的LPR为:1年期LPR:3.1%,5年期以上LPR:3.6%。

LPR的由来及本义

为了让你对LPR有一个全面的了解,我们还是要追溯一下它的由来。LPR的由来及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,其起源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大萧条时期密切相关。当时,美国为了防止银行间恶性竞争,于1933年推出了“最优惠利率”(Prime Rate),即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,用以统一基准利率并遏制恶性竞争。

在美国,LPR最初由30家最大银行上报利率,并由《华尔街日报》公布。其定价机制基于成本加成法,同时参考联邦基金利率。直到1994年,LPR才完全固定为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300个基点的模式。此后,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,LPR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贷款、个人住房贷款等领域的定价基准。

LPR的发展历史体现了从管制利率到市场化利率的转变过程。在美国,LPR经历了从隐性挂钩联邦基金利率到显性挂钩的演变;在中国,LPR则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,成为重要的基准利率工具。

我国目前直接使用“LPR”这一英文名称,即Loan Prime Rate的英文缩写,从字面意思看,Loan Prime Rate的意思应是“最优贷款利率”,不过我国官方将LPR对应的中文翻译为“贷款市场报价利率”。

我国LPR的确定与使用

我国早期实行央行统一制定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模式,导致利率僵化,难以反映市场真实需求。为推进利率市场化,2013年7月,央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管制,但银行仍依赖基准利率定价,市场化程度不足。

2013年10月,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,以10家全国性银行为报价行,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出LPR。这一机制旨在为市场提供一个参考利率,避免因取消贷款利率下限而导致的市场混乱。不过初期LPR由于报价行范围较窄、报价机制不够完善等原因,其市场化程度和影响力相对有限。

2019年8月,央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形成机制公告,对LPR的报价方式、报价行范围、期限品种等进行了全面优化。改革后的LPR报价行范围扩大到18家,增加了城市商业银行、农村商业银行、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等,提高了LPR的代表性。同时,LPR报价改为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(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)加点形成,增强了LPR与货币政策的关联性和传导效率。央行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,并将LPR运用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(MPA)考核,推动LPR在实际贷款定价中的广泛应用。

2025年3月起,随着MLF政策利率属性解除(采用美式招标后不再有统一中标利率)。之后LPR明确以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作为主要挂钩基准,形成“由短及长”的利率传导链条。这进一步提高了市场化程度,由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(如逆回购)直接调节短期资金成本,进而引导LPR报价,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效率。

我国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在实务中的应用广泛且深入,涉及金融机构贷款定价、政策传导、司法裁判等多个领域,具体应用场景如银行根据LPR加点(或减点)确定企业贷款利率,例如1年期LPR(当前3.1%)基础上,结合企业信用风险、担保方式等调整实际利率;再如商业性房贷以5年期LPR(当前3.6%)为基准,叠加地区政策加点(如首套房加20基点)形成实际利率,而浮动利率房贷按合同约定周期(如每年1月1日)随LPR调整。

LPR也在司法与合同纠纷中得到使用,如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,最高人民法院即规定,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“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4倍”(当前上限为12.4%),逾期利息、违约金等合并计算不得超过此限。

LPR当下的偏离和原因

虽然LPR在我国被翻译为“贷款市场报价利率”,但我们设立LPR时采用的是其“最优贷款利率”的本义。不过,近年来在银行贷款实务中,优质客户的实际贷款利率已越来越低于LPR,出现了“LPR基础上大幅度减点”的情况。例如,对公中长期贷款的实际利率甚至低于LPR报价100-150个基点(BP)。LPR本身应是对优质客户提供的利率,如果LPR在很多优质客户的贷款中已远高于实际贷款利率,那就说明LPR未能充分反映银行实际定价行为,也就是说LPR已经发生了偏离。

在银行从事贷款实务的人员对LPR偏离这一现象早已深有体会,如以笔者了解的某大型国有企业为例,该客户为省内最大优质国企,银行对其报价本应采用对信用最优客户的贷款报价利率,即LPR利率,但实务中给该客户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约为2.2%,而同期的LPR则为3.1%,也就是说,该客户所使用的其实是LPR减90基点的报价。笔者观察到,这一现象并不仅发生在这一客户身上,大批类似资信较高的企业,其贷款报价很多都已采用远低于目前LPR的报价利率。

这种偏离的根源在于机制设计。之前LPR与MLF紧密相关,MLF与LPR的联动机制导致 “利率刚性”。报价行在预期LPR将与MLF挂钩时,倾向于抬高MLF报价以维持自身收益,最终导致LPR偏离市场利率下降幅度。此外,MLF作为政策工具,其交易规模远小于贷款市场,导致其对LPR的影响被“成百上千倍放大”。

这种偏离也来自报价行的利益博弈与考核约束。银行在报价时需平衡 “息差保护” 与 “MPA考核”(宏观审慎评估)。当实际贷款利率因市场竞争被迫下调时,银行可能通过报高LPR报价来满足考核要求,而非真实反映市场供求。

偏离也来自重定价周期限制,如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机制改革前,借款人每年仅能调整一次利率,导致LPR变化无法及时传导至存量贷款。此外如加点幅度的固化等也造成LPR偏离,假设合同约定的加点幅度长期固定,贷款定价就会无法反映市场供需变化,加剧新老贷款利差。

LPR偏离的不良影响

LPR(贷款市场报价利率)与市场利率的偏离,本质上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充分的表现。这种偏离会导致多重负面效应。

LPR的偏离会使货币政策传导效率降低,锚定作用失效。LPR被设计为货币政策传导的核心枢纽,需通过公开市场利率→LPR→贷款利率的链条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。然而,当LPR调整滞后于公开市场利率时,央行调控实体融资成本的路径被阻断,导致“宽货币”难以转化为“宽信用”。

LPR的偏离会加大银行体系风险积聚,息差持续收窄。实际贷款利率大幅低于LPR时(如优质客户利率较LPR低100-150BP),银行面临“以量补价”压力。但经济下行周期中信贷需求疲软,银行无法通过规模扩张抵消利差损失,导致盈利能力恶化。2024年部分中小银行净息差已逼近1.5%的监管红线。

LPR的偏离也会给定价机制带来扭曲。银行在MPA考核压力下,可能虚报LPR以维持表面合规性(如抬高LPR报价掩盖实际利率下行),导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(FTP)与市场利率脱钩。这种“双轨定价”加剧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难度,积累潜在利率风险。

LPR的偏离还会加剧金融市场分割与资源错配,如造成利率倒挂与套利。资金市场利率(如短债收益率)与存贷市场利率倒挂,将催生套利空间。例如,企业通过低息贷款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,资金空转现象加剧,背离金融服务实体的初衷。再如造成信贷歧视加剧,LPR偏离导致银行更倾向向议价能力强的优质客户放贷(因其能接受更大幅度的减点),而中小企业因信用风险溢价较高,实际融资成本降幅有限,形成“强者恒强”的马太效应。

此外,这种偏离还将削弱LPR的公信力与市场化进程。当LPR报价显著偏离实际最优客户利率时,市场质疑其定价机制的真实性,认为LPR仍是某种的“半市场利率”,阻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公信力。

纠正LPR偏离的路径与建议

纠正LPR偏离问题,可以从机制优化、市场协同、监管改革三方面入手,推动LPR回归市场化定价本质。

通过优化LPR形成机制,可对LPR进行纠偏。如应调整锚定基准,将LPR的锚定对象从MLF转向7天逆回购利率(OMO),因其交易频率更高、覆盖面更广,能增强与短期市场利率的联动性,这一措施已在近期实施。未来还可以探索以国债收益率(尤其是10年期国债)为基准,通过“国债收益率+风险溢价”模式来进行定价。

通过强化市场约束与监管协同,能对LPR进行纠偏。应完善报价行考核,如扩容报价行至30家以上,增加城商行、农商行比例,提升样本多样性。应对持续偏离实际利率的报价行实施退出机制,并公开异常报价的调整理由,强化市场监督。

通过深化金融市场改革,也能对LPR进行纠偏。如发展利率衍生品,推出更多挂钩LPR的利率互换(IRS)、远期合约等产品,将能帮助银行对冲利率波动风险,缓解其对LPR调整的抵触情绪。

在LPR纠偏上,还应借鉴国际经验。如参考美国模式的灵活性,美国LPR与联邦基金利率的显性挂钩机制,明确LPR调整规则,可减少报价行博弈空间。而参照日本的经验,其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,根据后期经验,将LPR应用范围收缩至中小企业贷款,对大型企业直接采用市场利率定价,实现了利率基准的分类分层管理。

总结

既然LPR的本义就是“给最优客户的贷款利率”,那么就该让LPR真正成为那些“最优质客户”的贷款利率,也就是说,市场上最好的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就是LPR本身而非LPR 减点。这么做将更能体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、金融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公信力。一个偏离度太大的LPR,会给市场误导,并影响政策效率的发挥。未来改革需平衡政策目标与市场规律,使LPR真正成为反映资金供需的“价格信号”。

[作者薛键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(ICC China)银行委员会保理福费廷专家组组长,著有《证道——国内信用证、福费廷及保理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。]